夫妇双方共同投资购置之房地产,且双方所
出资本额相当,若在
离婚之时均坚持主张房地产所有权,那么
司法部门便可组织各方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最终以
投标价格较高之人为胜者,赢得房地产所有权;若有其中一方坚决要求享有该房地产所有权,则须依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标准公开透明地对该房地产进行估值,最后获得该房地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或补偿款;倘若双方都未提出相关请求,则法院将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及变卖处理,并将拍卖所得收益公平合理地分配给
当事人双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