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鉴于
公务人员职责的特殊性和社会期望,他们被明确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或者商业行为。
因此,公务人员完全没有权利或资格从事所谓的“公务介绍业务”活动。
如果有公务人员通过这种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取财务利益并且为他人谋求特定的权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将构成
受贿罪,这将会对他们的声誉、职业生涯以及法律责任带来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