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职人员介绍费算不算受贿罪
在探讨公务人员介绍业务并获取佣金是否等同于受贿这个严肃的话题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受贿的范畴。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受贿所得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被判定为受贿犯罪。而所谓的受贿罪,实际上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其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精心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收受他人所赠予的财产,进而为自己谋求私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
无公开职位的公众人士涉及受贿情节时,将会被相关部门以涉嫌非属国家公务员的受贿罪立案处理。具体而言,该犯罪行为特指各个法人和企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限中的优势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馈赠财物後,为堂而皇之的人为他们谋求私利;同时,也包括了这些人在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及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制度,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最终将其据为己有,倘若此类财产总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这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话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公务人员在为他人推荐业务的同时索取佣金是否构成受贿这一问题,我方郑重声明并坚决强调:此类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受贿罪行。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向相关企业或机构推荐业务以谋求个人私利,这种行为极大程度地伤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