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新颁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前往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法院将会基于夫妻情感早已破裂这一事实而做出
准予离婚之裁决。一旦被
判离婚,则无需再次前往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证书。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若有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常的男女关系,或者实施了严重
家庭暴力或者对配偶进行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均应由法庭依法判决予以
离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