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
离婚自由乃是不变的原则。在面临
婚姻破裂的困境时,人们有权自主做出选择。
离婚的途径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种途径为双方达成协议后共同至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
离异手续,这种状况通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而当其中一方不同意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必须采取第二种途径——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法定条件,从而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