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我国享有自主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无需为轻易做出决定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目前我国常用的
离婚途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形式:首先,双方可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后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相关
离婚手续的办理。这种状况下,标示着男女双方对于离婚一事均持有明确认可态度;其次,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问题,那么其中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以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情感破裂作为做出离婚判决的核心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