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宅基地纠纷问题,通常采用以下三大途径进行解决:
1.协商协调:
在公民之间产生的宅基地纠纷,首要步骤应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加以化解;
2.
行政裁决:
针对个人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冲突,可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出面调解并作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3.司法
诉讼:
若
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当天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