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即便各方未能按照
离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要求完成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子女的
过户手续,亦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
撤销权。
首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转移给子女的条款,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然而,这种赠与并非孤立的行为,而是与接受赠与的一方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
抚养权归属等众多事项进
行权衡的产物,故而具有浓厚的特定亲属关系色彩,堪称依附于父母子女间特殊亲属关系消除的特殊赠与行径。
由于此赠与受到特定人身关系的限制,自然无法适用法律上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其次,即便是未能按照离婚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办理过户手续,以致房屋最终落户于子女名下,也无法援引撤销权来保全自己的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
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协议双方均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因此,如果协议离婚后,任何一方对财产分割条款产生异议并试图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内容,若无
证据证明存在
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法定
可撤销的情形,其诉求应该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标注某项财产指定由子女
继承,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
违法情节且为协议签署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那么该条款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不得再提出更改要求。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时明确指定房屋给予子女并不允许再予以追回,且这类协议并不涉及到任何第三方权益保护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