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劳动者在离职之际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违约金。然而若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服务期协议或者
竞业限制协议,倘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便应依据相关合约内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示,只有两种情形允许于
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约定,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特意为劳动者提供专门的培训资金,针对其进行深入的专业技术培训。此时,双方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而如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则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对于需履行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得约定在解雇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定期向劳动者发放
经济补偿津贴。如果劳动者违背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权在其他场景下与劳动者约定关于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