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竞业限制之范围,具体涵盖
劳动者需尽担之责任及义务等,具体包括劳动者不可涉足之商业领域及地域空间。
尽管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已然成为现今商业拓展的主流导向,然而行业间的竞争却依旧呈现出区域性特征。
因此,
竞业禁止原则上不宜作为限制或禁止合法且恰当的竞争行为的手段。
另外,关于就业竞业限制的责任承担者,其仅限于用人单位之重要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其他需要履行保密责任的员工。
用人单位不能与上述群体之外的普通劳动者进行就业竞业限制的规定。
若用人单位违反此准则,则相关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