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土地确权中的
纠纷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相关
法律知识以指导我们如何妥善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
对于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先通过各方
当事人间的互相协商来寻求解决途径;
若各方面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针对单位及部门之间所引发的争议,则需由县级乃至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停与解决;
而若涉及到个人或单位之间因土地权益引起的纷争,相应责任义务也将归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作为纠纷双方当事人之一的您,倘若对当地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议感到不满,您有权利在从受到裁决通知的第三十日开始,在此期间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直至
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擅自变更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以此确保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相关利益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