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未偿清贷款的房屋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可经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其中一方可享有该房产的
产权权益,同时向另一方提供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尚未清偿的
债务应被认定为属于个人承担的债务。若因上述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可提交至本国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按照相应的法律
法规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如若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之后就财产的归属权达成书面约定,那么便应严格遵照这些协议进行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