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涉嫌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若干条款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接到发卡行的两次有效催缴之后依然超过三个月未进行偿还的,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络方式,企图躲避银行
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试图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