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决定终止与受聘者的聘用关系,则需根据受聘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具体时间长度,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贴。
具体地说,每满一个自然年,将向受聘者提供价值为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贴,若受聘者服务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个自然年,那么将按照一个自然年来进行折算;
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受聘者,则仅需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贴。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受聘者的月薪水平超过了公司所在地所属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即发布当日之前的1年内)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
在此情况下,向受聘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而支付年限的上限也被规定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