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购房合同的有效性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1.若
行为人在无
代理权限、越过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
期限届满之后,依然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而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为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限,在此种情况下,该
代理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
2.倘若行为人在无代理权限、越过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期限届满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未经被代理人认可,那么此份合同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效力,所有的法律责任和
损害赔偿都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3.若是行为人在无代理权限、越过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期限届满之后,依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最终认可,那么此份合同将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需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和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