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
工伤保险手续,在员工不幸遭受
工伤的情况下,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制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具体数额标准来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为了保障广大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人单位需积极参与到工伤保险制度中,及时补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及相应的
滞纳金。
在此基础上,由
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共同分担和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