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触犯
寻衅滋事罪行受到
刑事法令制裁并执行
刑罚者,其所涉及之
犯罪纪录将被计入“前科”范畴。需注意的是,前科这一术语通常指向于个人历史上的
刑事犯罪记录档案,这些
犯罪档案通常会被保存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