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
抚养权的变动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调整;如未能
协商一致,在以下情况任意一种出现时,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
子女抚养权:(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导致没有足够的精力来承担
抚养责任;(2)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
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缺乏履行,甚至存在虐待、侵害等不良行为,或者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产生了不良且实质性的不良影响;(3)当未成年人年满八周岁以后,他们更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种诉求得到了对方的满足以及相应的抚养能力的支持;(4)对于抚养权变动有其他正当缘由并且理由充分,需要对抚养权做出必要的调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