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过程中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需要基于特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具而言之:1.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母亲负责照看,但如遇母亲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父亲则有权接手
抚养工作:(1)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要挟生命安全的疾病,使子女难以与其共同生活;(2)虽有抚养责任却拒绝履行职责,而父亲对此提出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要求;以及(3)受其他因素影响
赡养责任无法充分履行,致使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就不足两周岁以上子女跟随父亲生活达成一致意见,且无阻碍子女健康成长的负面效应时,可以被允许实行。
3.若涉及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子女随自己生活,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条件优越者的优先抚养请求,有权得到法官的关注和考虑:(1)已接受输卵管结扎术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在自己身边成长,变更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3)没有其他已成年子女,而对方却有其他孩子需要抚养;(4)子女跟随所提养育者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发展,而对方患有永久性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状况的病症,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这种状况不适宜子女与对方生活。
4.如果父亲与母亲在抚养子女所需的条件方面大致相当,而且两人都希望子女在他们之间选择,但是,子女已经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希望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孙女或者是外孙子孙女的时候,这就构成了子女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进一步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
5.当父母就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到谁那里生活这个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应当认真听取该名子女的个人意愿。
6.在保障子女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协商决定
轮流抚养子女的事宜,并且法官会酌情批准这样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