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减刑,乃是根据罪犯的初始判决,适度减轻其原有
刑罚执行时间长度之一项
刑法执行操作。其中狭义的减刑特有所指,意为已经被依法律规定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罪犯,当其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实际执行刑罚的相关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由人
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定,以减
轻罪犯自初始判决以来所承受的刑罚力度。至于广义上的减刑,则泛指所有接受过
刑事处罚的罪犯,只要其符合法定的减刑情形,即可由负责行刑之机构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合法减轻其原有的刑罚待遇,这项宽泛的
刑事司法活动中,不仅包含了狭义减刑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涉及到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罚金以及
缓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减刑以及因
主刑减刑所衍生的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之内容。《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