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是否留下
案底的判定标准在于判决结果而非
取保候审的执行状况。
这是因为在确认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阶段中,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维系司法程序的进行。
此时,由于缺乏充足的
证据和对相关事实的确凿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被及时定罪
量刑,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案底。
然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机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拘传、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两种具体的措施。
在此期间内,需要保持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谨守法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把控,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及有效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