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权的丧失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恶意杀害被
继承人;
其次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下毒手;
再次是对被继承人施行遗弃或严重虐待的恶行;
第四种情况则是通过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等方式,
情节严重者会丧失继承权;
最后一种情况即是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
立遗嘱、修改遗嘱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可能失去继承权。
然而,如果继承人出现了前述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经过痛改前非、有明显悔过之意并且得到被继承人谅解或者在遗嘱中被重新列为继承人的,那么这些继承人并不必然会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