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杀人之
刑罚裁量,需依据切实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若有
犯罪分子蓄意教唆他人施行故意杀人,无论最终是否得逞,均须视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贡献而决定惩罚。
反之,若是首要作用者,检方当依
主犯身份加以论罪;
若仅为次要作用,则依法以
从犯身份,予以从轻、减轻乃至豁免
处罚;
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之人实施故意杀害活动者,定当
加重处罚。
此举缘于选择稚龄未成年作为教唆目标,不仅反映出
行凶者恶意深重,同时也揭示了教唆行为本身极具腐蚀性及严重影响,对社会安全构成巨大潜在威胁,因此必须严惩不贷。
另外,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健全发展,亦成为上述规定所依据的重要政策考量因素。
所谓教唆,乃通过劝解、利诱、授意、煽动、收买、恐吓等手段,强行将自己的犯罪企图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市民,促使其遵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施实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