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限,是指
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或职业性疾病影响,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专业化的工伤治疗过程中所处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其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将得到坚持维持。
2.在
停工留薪阶段,雇主必须将受伤劳动者视为完全出勤状态,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因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对劳动者能否充分享有相关待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3.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的确立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然而,对于那些在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之后能够迅速恢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并没有太大的异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