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医疗事故争议出现时,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加以解决:
1.法协商。
当
医疗纠纷不幸产生时,患者与医院都应保持平等、自由的态度,以充分协商为基础达成共识,针对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需得到充足认可;
2.行政调解。
在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各方
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机制。
若调解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就
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精心制作调解书,并遵照执行。
反之,如调解失败或签订协议后有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继续介入调解工作;
3.
法律诉讼。
在启动法律
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
医疗过错鉴定。
其中,医疗事故鉴定工作通常由全国性的医学团体——医学会承担,而医疗过错鉴定则交由具备独立第三方地位的
司法鉴定中心办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进行任何形式的鉴定均非医疗纠纷
诉讼的法定必经步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