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条款,在明确知晓他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背景下,仍向其提供
信用卡、移动电话卡、通讯设备、通讯网络系统传输通道或网络科技支援以及费用结算等协助活动的,应被视为与诈骗所涉人员成立
共同犯罪关系。
换言之,若仍然故意为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不论其有无意识到这是
犯罪行为,都将面临严格的
刑事处罚。
其中,最轻的
刑罚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可能会面临
罚金的
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