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搬迁导致原有劳动合同确立的期限届满之际,并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若出现企业单方面决定不再续约的情况,则企业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考虑到企业关于搬迁的义务问题,共同维护原有的劳动合同的履约性,如提供适宜的住宿环境或者设计合理的通勤路线,以确保员工的工作与生活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
假设在经过这些调整之后,员工仍旧选择退出公司,此时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但是,倘若企业在面临如此境地时无法保障原有的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那么建议企业与员工进行积极的协商,以期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员工在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后,有权向企业提起要求,获得大于一个月薪资数额的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