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要求,项目章是不可用于
签署合同的。
原因在于项目部门本身并非
法人实体,无法独自承担起全面的
民事责任,因而也无法以其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此外,由于项目章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认可度和约束力,它并未能完全代表公司在所有对外事务中的行为效力。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的正式公章来代替项目章来签署各类合同文件。
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当合同双方选择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只有当双方
当事人都签署了姓名、加盖了公章或者通过手指按压留下印记后才意味着合同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