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造成
轻伤害这一情况,我们通常可以主张索赔金额约为5万到6万元人民币之间;
其次,在涉及导
致伤残情况时,受害者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
赔偿请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害方需征得受害者的谅解以期获得
定罪量刑上的宽大处理,如果无法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审判结果一般均会判处实质性的惩罚。
再次,关于
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问题,依据原审庭审辩论结束之际实际已然发生数额确定。
而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余后续治疗费用方面,受害者可以等到事情确实发生之后再向法庭提
起诉讼。
但是,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法庭将会将其纳入已发生医费的范畴统一进行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