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能再
续签的相关事宜,其补偿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衡量和处理:(一)若由雇主方提出不再续签,在此情况下,雇主要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
(二)若是由于员工个体原因无法续签,需进一步区分具体情况,可细化为以下两类情况:首先,如若雇主在原
劳动条件基础上维持不变或适度提升,而员工仍然不同意续签,则不涉及到经济补偿费用的赔付问题。
其次,假设雇主方面对
员工工资福利等条件进行了削减,那么员工基于自身权益考虑选择不续签的情况下,雇主仍应对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