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时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之后经过长达3个月时间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