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对业主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影响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
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与卖方之间的
买卖合同,同时还可以向卖方提出
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的诉求。
然而,作为解决方式之一,买方亦有权利请求卖方尽快进行房屋修复工作,并且由卖方承担因修复过程而导致的延迟交房责任或者赔偿其他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至于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虽然尚未对业主的居住和使用带来严重影响,但是买方仍然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无权要求
退房。
因此,当我们面临
房屋质量问题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