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所受之伤达到
九级伤残级别,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雇主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数额为相当于九个月个人
工资的数额。
在劳动者与雇佣方结束
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雇佣方亦须向其提供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施行。
具体而言(请注意以下仅是其中的部分条款):
(1)劳动者遭受
工伤事故后,应从其所在地方专属的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该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
九级伤残等同于九个月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2)倘若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亦或是劳动者自己决定解约,那么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由雇佣方负责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两次
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同样应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