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残疾人士的
误工费用如何界定,原则上应当依据受伤者的误工时长和收入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关于误工时长,应参考受伤人员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准确判定。若受伤者因严重损伤而导致业务暂停一段时期直至定残之前的某个日期,那么这段期内的误工时间可以被纳入到计算范围之内。对于有稳定职业收入的
受害人来说,可以按照实际因伤害事件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误工费用。而对于没有稳定工作收入的受害人,则需要以其近期连续三年内的月均实际收入作为参考标准。如果无法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其实质性的近三年平均收入,则可参照
诉讼地所在的同一或相似且具有可比性的行业直至去年的全体职工月平均
工资水平来衡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