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鉴定后,如评估结果确定为七级残疾程度,需补偿给伤者13个月的其个人月度薪资的一次性患残津贴,同时还应支出相应的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在报销范围外就医时产生的交通和餐饮住宿费用。
此外,还需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足费用。
当员工前往超出所在政府规定的地域范围进行诊疗时,还包括交通及餐饮住宿费用。
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痛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的这段时期内,用人单位应付给他们
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薪酬。
对于不属于报销范围的
医疗费用、一次性残废津贴、以及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
但如果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了
工伤保险,那么符合报销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用于员工工作能力状况鉴定的费用、一次性残废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反之,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以上所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