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则无法构成
善意取得。
因为,善意取得这一制度本身即以无权处分作为其前提条件,而无权处分所签订之合同普遍并非有效,反而更常呈现出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特征。
换言之,
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转让时必须具有善意,且如此情形下,受让人才有可能获得该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