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针对已经明确确立的
劳动关系方能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确凿
证据可证明
劳动者与其所属企业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同样有资格进行工伤认定。在
工伤认定程序的过程中,工伤认定机构被赋予了直接判断受伤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权力,换言之,劳动关系的确立并非
工伤认定的必要先决条件。在没有书面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倘若具备下列若干证据,表明劳动者与
承包企业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
工资报酬发放的凭证或账簿(如员工薪资发放清单)、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载;(二)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的用以确认其雇员身份的“职务证书”或“服务许可证书”;(三)由劳动者亲自填报的公司招聘登记表格及报名表格等招录资料;(四)劳动力出勤记录;(五)其他与工作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等等。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环境之下,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规定的所有权益,其中包括
工伤保险待遇在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