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申请事宜,一般应由
涉嫌犯罪的被告,或是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具有辩护权的
律师,向负责案件处理的相关机构(常见为公安局、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等)提交书面请求。此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详细阐述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及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