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解除与雇员的
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向其进行告知。在此前提下,若出现如下任何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便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工本身,或是在额外向该劳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之后,得以解除此项劳动合同:若劳工患上疾病或因受伤而无法继续其原先岗位的工作;或者在已达到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又或者劳工无法胜任公司所指派的新工作,即使在之前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或调任其它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