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段内如遭到领导会谈强行安排的工作任务,则应视作工作日一部分的加时工作,即
加班。
然而,作为雇主的企业在决定安排加班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受影响员工的同意,这是因为加班必然会抢占员工本该享受的休息时间。因此,对于任何未经
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加班事项,企业都无权以强制命令的方式强迫执行。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们所享有的公正休息权利不容剥夺,而下班期间恰恰是
劳动者为之奋斗努力获得的休息时段;当会议行为占用这段本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私人时间,便构成了对于他人合法休假权益的侵犯,自然也应当被视为加班行为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