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性员工在妊娠期间遭到雇主解雇,可首先向所在企业内部设立的
劳动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请求;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则可进一步向上一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申诉;或者也可径直向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对于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仍存在异议,那么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递交诉讼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雇主是严禁因为女性员工处在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生理时段而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予以解雇或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当
女职工在孕期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时,雇主应该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任务。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雇主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
加班,并且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如果雇主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女职工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雇主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同时,雇主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果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还将面临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