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交强险乃政府指定的特定保险公司所负责的业务,对于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
人身伤害以及
财产损害,其责任限额内需承担强制性的
赔偿责任。当地面发生涉及
十级伤残等级的交通事故时,若
侵权方显示为
无责任状态,该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共计11,000元人民币的死亡
伤残赔偿金额、1,000元人民币的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及100元人民币的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倘若侵权行径方在此类交通事故中体现出有责任,则该保险公司应对其承担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高达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乃由于
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