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往返
工作地点的途中自行跌倒的情况,是无法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定义的“
工伤”进行判定和
赔偿的。严格地说,依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员工在
上下班过程中遭遇了非自身
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或其他
安全事故导致的
人身损害时,才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裁决书中也明确规定,员工在上述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次要或是
无责,否则很难满足“工伤”的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