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十级残疾人群体,其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额将依照法律规定定为七个月的个人薪酬。在此需特别指出,该「个人薪酬」通常是指在
工伤员工因工受伤或患上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其所在单位每月缴纳
社保养恤基金的平均额。若此伤者个人薪资远超于所在统筹区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则严格按照该统筹区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计算;反之,若此人所得薪水远低于所在统筹区职工平均收入的六成,亦按照该统筹区职工人均收入的六成进行结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