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雇佣关系终止而需给予离职员工的
经济补偿金,其计发准则如下所示:若为非法解雇的话,将根据该员工于本公司服务时间之长短,以双倍计算;具体而言:
(1)首先,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期限,每满一整年就向员工发放一个月份的
工资作为
补偿金额。
(2)其次,若员工工作的时长已超过六个月但不满第一年,那么在此时间段内都算作一年,以此来计算具体的补偿金额。
(3)最后,要是员工在本公司上班未满六个月,那只需向其支付两周工资的数额作为
经济补偿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