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式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若侦查、
起诉及审理等各项工作均未发生停滞现象,同时亦未发现有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之状况,那么自取保候审期满之日起,应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将此项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