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证件,您务必携带以下几项重要物品:
1.载有个人基本信息的
居民户口簿;
2.两份本人头像的彩色照片,亦可于现场进行拍摄获取;
3.原有申领且已经过期的第一代居民
身份证。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特定表格,即《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同时还需进行身份证指纹信息的收录操作。在此过程中,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确保各项身份证登记项目的准确无误,最后别忘了缴纳规定的证件工本费。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流动人口录指纹这项操作,请务必回到
户口所在地完成。现如今自助服务终端已然开通,提供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查看现行户籍政策、了解办理进度、打印
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等业务。
此外,还能办理注销证明及
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