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二十七条的具体规定,
聚众斗殴罪中的参与者及涉案者可被划分为
主犯与
从犯两大类。在此类
刑事案件中,如果有相关人员积极策划并领导整个
犯罪团伙实施
违法行为,亦或是在共同作恶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主导作用,那么该相关人士将被视为主犯。反之,如果在
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仅仅是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人,他们则会被认定为从犯。针对从犯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应予以从宽、减轻其
刑罚或者直接给予法外赦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聚众斗殴罪确实存在主犯和从犯的划分标准,且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