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对
犯罪嫌犯进行讯问工作的唯一法定执行者须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且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若
犯罪嫌疑人为送往看守所实行
羁押制度的人员,则其讯问活动应严格遵循此要求在看守所内完成。而所谓“
取保候审”,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
担保或缴纳
保证金,以此确保其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不逃避侦查与审判,从而得以暂时免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随时准备接受
侦查机关的
传唤及讯问。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准取保候审,他们仍有可能需要接受侦查人员的提审,以便更好地配合调查并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至于提审的地点,既可选择在看守所内进行,亦可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具体的安排将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