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之第六条明文规定,对于个人因从事各类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及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出租获得的租金所得等,首先要确定每次所得收入是否超过了4000元这一界限。若该次所得之金额在这个范围之内,则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扣除相应的费用,具体来说就是每次收入低于或等于800元时,无需再做任何减损扣除处理;
但如果收入超过了800元但仍未达到4000元的话,那么就应当先从总收入中扣除800元作为应缴税基本归纳,剩余部分即为需要交税的所得额;而当每次最终获得的收入已经超过4000元之后,便可以将其总计金额扣除20%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便可视为此种类型的所得额,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税款。因此,兼职所能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判决,都完全取决于其兼职中所获取的具体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